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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2转债代码:113646 转债简称:永吉转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预留权益数量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37.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907.86 万股的 1.04%。其中首次授予 350.3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4%;预留 87.5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35085H 法定代表人:邓代兴 注册资本:41,907.44 万(元)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 198 号 上市日期:2016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销售:印刷物资,化工产品(需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 (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会由 7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邓代兴,董事黄凯、余根潇、吴天一,独立董事王强、段竞晖、薛军。 公司现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弋才伟,监事赵明强、蒲永宁。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 7 名,分别是:总经理李秀玉,副总经理黄凯、黄革、杨顺祥、孔德新,董事会秘书余根潇,财务总监王忱。 (三)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营业收入 435,978,170.57 438,812,562.48 470,453,005.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总资产 1,679,117,220.64 1,515,686,686.30 1,174,872,119.80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3 0.38 0.34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3 0.38 0.3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78 14.46 14.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助推公司战略目标落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61 元/股(含),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 截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完成股份回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4,37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49%,回购的最高价格为 7.16 元/股,回购的最低价格为 6.66 元/股,交易的总金额为 30,009,597.80 元(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37.9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907.86 万股的 1.04%。其中首次授予 350.3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4%;预留 87.5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本次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5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 占草案公告日股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预留部分 87.58 20.00% 0.21% 合计(15 人) 437.90 100.00% 1.04%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处理方法 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公司将停止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的异动情形进行处理。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8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8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57 元的 50%,为每股 3.79 元;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62 元的 50%,为每股 3.81 元。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50%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 5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90% 合格 8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在公司层面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另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 60 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其它税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它税费。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议通过。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最新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 2022 年 12 月 22 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为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上述方法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3 年 2 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票数量(万股) 总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Copyright 2015-2022 欧洲评测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2005074号-23 联系邮箱: 58 55 97 3@qq.com